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伟民、陈海英与丁广明、童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吴伟民,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陈海英,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娟红,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广明,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童慧,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民、陈海英诉被告丁广明、童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伟民、陈海英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包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