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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何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易战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