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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新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新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窦宏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堂,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其他信息不详)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慧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