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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8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农民,户籍地陆川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赖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中国工商银行江南支行的ATM机处取款时,发现ATM机内插有一张银行卡(该银行卡系被害人杨某在此ATM机取款后遗忘,户名杨某),且已输入密码。被告人赖某通过该ATM机4次取款操作,共窃得卡内现金10000元。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案发后,赃款已追回或退赔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失窃报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制作说明,光盘1张,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复印件,账户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案发经过,被告人赖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且赃款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水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乐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