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弘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武汉弘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杨家湖88号。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超,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少敏,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东西湖区吴家山革新大道南、十支沟西。法定代表人:刘若。委托代理人:戴莉萍,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弘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基公司)诉被告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弘基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11日签订《武汉市建筑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天鹏公司因承建“武汉同济现代医药有限公司厂房扩建”工程,购买原告方混凝土,合同对混凝土数量、价格、结算、付款、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弘基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天鹏公司却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结算,截止2015年1月28日,被告天鹏公司尚拖欠原告弘基公司混凝土货款人民币193,650元,违约金人民币133,175.42元。经原告弘基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天鹏公司都不予支付,故诉请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天鹏公司支付原告弘基公司截止2015年1月28日止所欠混凝土货款人民币193,650元;2、被告天鹏公司支付原告弘基公司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违约金人民币133,175.42元,并按每日人民币96.83元标准向原告弘基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被告天鹏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天鹏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答辩。本案开庭审理后,被告天鹏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情况说明及证据《情况说明》和《收条》各一份。本院认为虽被告天鹏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但该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本院依法对被告天鹏公司予以训诫,并组织原告弘基公司对上述证据补充质证。原告弘基公司补充质证后,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情况说明》一份,称原被告双方已于2015年2月18日就尚欠货款本金达成一致,双方以人民币170,000元为货款本金最终结算价并已付清,故请求法院不再审查处理货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仅主张被告天鹏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经审理查明:原告弘基公司作为卖方与被告天鹏公司作为买方,于2012年3月1日签订《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其中原告天鹏公司签约代表为丰旺杰,被告弘基公司签约代表为刘长明、鲁建祥。合同约定由原告弘基公司向被告天鹏公司供应混凝土,合同就混凝土数量、价格、结算、付款、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的商品砼价格分别为:c10型号310元/立方,c15型号310元/立方,c20型号320元/立方,c25型号330元/立方,c30型号340元/立方,c35型号355元/立方,c40型号375元/立方;同时约定上述价款包含运输及泵送费用,非泵送则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减10元/立方,如需抗渗则另加10元/立方。双方就供应量、价格结算和付款方式约定:供应量按月进行结算,价款结算与供应量结算同时进行,每次价格计算完成后二日内,被告天鹏公司向原告弘基公司支付不低于当次结算金额70%的货款,尾款在全部混凝土供应完成或工程结构封顶后叁个月内付清。合同就违约金约定:被告天鹏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向原告弘基公司支付货款,被告天鹏公司须向原告弘基公司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天支付总货款的千分之五违约金。另查明,在上述合同签订前,原告弘基公司已于2011年11月18日开始向被告天鹏公司供应第一批混凝土直至2014年4月24日。供货期间,双方不定期进行价格结算,并对供货单价进行三次调整(双方的供货时间、结算单价及调整及结算价详见本判决书附件《弘基公司与天鹏公司合同约定商品砼单价、供货、调价、结算情况一览表》),其中在2012年11月23日结算价款时双方在结算单上约定“所有罚款取消”。根据双方结算结果,被告天鹏公司累计应支付原告弘基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3,231,650元,被告天鹏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21日、2012年9月26日、2012年10月25日、2012年12月11日、2013年2月8日、2013年5月14日、2013年5月14日、2013年7月22日、2013年8月1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1月28日、2014年4月30日向原告弘基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0元、500,000元、50,000元、200,000元、600,000元、200,000元、188,000元、100,000元、300,000元、100,000元、400,000元、100,000元,截止2014年4月30日,被告天鹏公司累计支付原告弘基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838,000元,下欠货款本金人民币393,650元。2014年10月15日,原告弘基公司与被告天鹏公司就双方交易价款再次进行决算并形成结算说明,说明记载截止2014年10月15日,被告天鹏公司下欠原告弘基公司工程砼款370,000元,确定以此款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格,双方签字生效,原告弘基公司合同签约代表丰汪杰、被告天鹏公司合同签约代表鲁建祥在该结算说明上签字。2014年10月30日,被告天鹏公司向原告弘基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0元,2015年2月18日,原告弘基公司合同签约代表丰旺杰向被告天鹏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天鹏公司同济项目尾款已全部结清(无任何其他费用)”。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弘基公司提交的《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商品砼结算单、《情况说明》,被告天鹏公司提供的结算说明、收条及收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弘基公司按约向被告天鹏公司提供商品砼,双方当事人对货物及价款本身均无异议,被告天鹏公司也实际支付完毕货款本金,但确实存在超出约定付款期限付款的行为,依约应承担迟延付款违约责任。被告天鹏公司所提供的结算说明和收条记载的内容能否免除其违约责任,系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截止2014年10月15日被告天鹏公司处于持续违约状态,应当依约计算欠付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双方当日签署的结算说明,为双方当事人对此前欠付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最终结算,该说明中记载的最终结算价款既包括货款本金也包含已经产生的违约金。2015年2月18日原告弘基公司向被告天鹏公司出具的收条是其对2014年10月15日双方最终结算价款付款的凭据,且该收条再次重申了双方之间无其他任何费用,在本院补充质证阶段和调查过程中,原告弘基公司无法就被告天鹏公司提供的收条记载内容“无其他任何费用”中费用的具体指代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进行说明,故本院认为该费用包含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内的所有费用,即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本院对原告弘基公司提出的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汉弘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01元,由原告武汉弘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甘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诚商品砼标号c15c20c25c30c35c40c15c20c25c30c35c40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3月1日合同约定价格供货时间实际结算单价结算时间实际结算价款2011.11.18-2012.4.252012.6.15911010双方协商:从2012年4月26日起所有标号商品砼价格下调10元/立方。2012.4.26-2012.6.82012.6.21-2012.7.222013.2.52760002012.8.2-2012.8.242013.1.54291152012.8.27-2012.10.92012.11.231040820双方协商:从2012年10月10日起所有标号商品砼价格上涨10元/立方。2012.10.10-2012.11.10双方协商:从2012年11月11日起所有标号商品砼价格上涨10元/立方。2012.11.11-2012.11.132012.11.19-2012.11.252013.2.54900002013.1.4-2013.3.142013.4.252014.3.15-2014.4.242014.9.10附件:弘基公司与天鹏公司合同约定商品砼单价、供货、调价、结算情况一览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