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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法定代表人杨学锋,男,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甲16号华表大厦3层。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慧博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4)11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117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公积金中心于2014年10月31日对东方慧博公司作出的117号缴存通知认定,职工刘新适在东方慧博公司工作期间,该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自2006年9月至2012年8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4604元。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东方慧博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刘新适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14604元。2014年11月21日,公积金中心向东方慧博公司送达了117号缴存通知。2015年3月20日,公积金中心向东方慧博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该公司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补缴义务。东方慧博公司在催告期内仍未履行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117号缴存通知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东方慧博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通知确定的义务,该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履行了催告义务,因此,本院应依法准许执行上述通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4)11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鹏英审 判 员  封 瑜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