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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35、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02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与邓文卓,罗家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罗家豪,邓文卓,付军,田伟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35、4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21号小区富民路键熙大厦*楼。负责人:刘学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永锴,男,汉族,系该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家豪,男,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435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文卓,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436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军,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伟光,男,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万德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鹿钦林,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邓文卓、罗家豪、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军、田伟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四终字第436、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慧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银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