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广良与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良,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张广良。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广良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案终本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