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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0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凌端基与廖忠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端基,廖忠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823号原告凌端基。委托代理人陈晓宇,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忠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静康,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端基与被告廖忠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凌端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凌端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端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凌端基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