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淑云与金广森、程殿军、崔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云,金广森,程殿军,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云。委托代理人:邱招胜,系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广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殿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军。上诉人张淑云与被上诉人金广森、程殿军、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4)北新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玉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庄俐主审、审判员葛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原审法院(2014)北新民初字第99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张淑云和程殿军至2014年8月14日时,已经分居两年多,据此判决张淑云与程殿军离婚。本案借条系程殿军于2012年12月10日出具,重审时应就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明确各方举证责任,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4)北新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退给上诉人张淑云。审判长 孙 玉 明审判员 庄俐审判员葛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枫 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