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24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葛昊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