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6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庭祥,出生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途经本市白云区人和镇华盛北路44号门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提取黄的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被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47.6mg/100ml。认为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但其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