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家楠与永安市西洋镇桂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楠,永安市西洋镇桂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863-1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楠,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西洋镇桂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西洋镇桂溪村。法定代表人邢振铎,主任。申请执行人陈家楠与被执行人永安市西洋镇桂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3080元及诉讼费用1950元。2014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7753.87元。2015年2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