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应天盛、葛慧霞与马晓鸣、倪丙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天盛,葛慧霞,马晓鸣,倪丙辉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应天盛,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葛慧霞,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开颐,男,退休干部。被告马晓鸣,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倪丙辉,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琴,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天盛、葛慧霞与被告马晓鸣、倪丙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晓鸣、倪丙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天盛、葛慧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晓鸣、倪丙辉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天盛、葛慧霞撤回对被告马晓鸣、倪丙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由原告应天盛、葛慧霞负担。审判员  骆兴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