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解俊林与郭小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951号原告解某某,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陕西省。被告郭某某,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陕西省。本院在审理解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