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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解俊林与郭小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951号原告解某某,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陕西省。被告郭某某,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陕西省。本院在审理解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