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1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柯广利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3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耿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柯广利,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费6892.32元、能耗费389.10元,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7356.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广利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356.4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 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