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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执民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建刚、徐林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建刚,徐林燕,吴其山,鲁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鲁建刚。被执行人徐林燕。被执行人吴其山。被执行人鲁小凤。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建刚、徐林燕、吴其山、鲁小凤(2015)衢执民字第43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438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东审判长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燕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