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安园园与被告钱留民、琚站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园园,钱留民,琚站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8号原告:安园园,男,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张海峰,男,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钱留民,又名钱留敏,男,住栾川县。被告:琚站立,男,住栾川县。原告安园园与被告钱留民、琚站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不能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不能依法送达,在本院送达过程中原告暂不能重新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因此导致法院无法核实被告身份、查明案件事实,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依法应予驳回;待原告能够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时,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园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武锁审 判 员 程延涛人民陪审员 杜金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曌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