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帅楠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帅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231号罪犯刘帅楠。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相刑二初字第0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帅楠犯盗窃罪,撤销本院(2012)锡刑执字第3616号裁定书对被告人刘帅楠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被告人刘帅楠继续向相关被害人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帅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帅楠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帅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刘帅楠,在2015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3分。2014年11月受到监狱表扬��励,2015年1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刘帅楠对判决罚金及退赔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帅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刘帅楠属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且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应当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帅楠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