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林祥文与周斌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祥文,周斌,刘永碧,周华,刘小利,周伟,重庆百分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085号申请人林祥文,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周斌,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刘永碧,女,汉族,1965年5月24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周华,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刘小利,女,汉族,1971年9月25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周伟,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重庆百分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理21号。法定代表人周华,董事长。申请人林祥文与被申请人周斌、刘永碧、周华、刘小利、周伟、重庆百分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祥文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祥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华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21号房屋(产权证号:2010字第×××××××,建筑面积:466.28平方米)、重庆市场永川区汇龙大道121号号房屋(产权证号×××××××,建筑面积:466.28平方米)、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光华世纪广场名店街房屋(产权证号:永合××××××××,建筑面积:26.58平方米)、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77号一区19幢房屋(产权证号×××××××建筑面积17.41平方米)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周伟、魏晓燕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239号2幢(房产权证号×××××××,建筑面积135.74平方米)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周斌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84号房屋(产权证号2005字第×××××××号,建筑面积150.69平方米)予以查封。对申请人林祥文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136号4幢2-2-1号房屋(产权证号××××建筑面积224.89平方米)予以查封。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均为3年。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不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义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