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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505号原告:王某甲,住唐山市路北区。(未到庭)法定代理人:陈某,唐山市华盛超市职工,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陈文利(原告的姥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某乙,唐山市邮政局职工,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颖代理审判员  李蕊代理审判员  孟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