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执字第0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军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军友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民执字第00040—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军友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焦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存款6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苑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