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陆化东,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某。委托代理人盛培权,新沂市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化东,被告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培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2000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同居,2004年4月3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4年5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17日生育一子方某甲,2012年4月7日生育一女方某乙。现因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被告庄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2000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同居,2004年4月3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4年5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17日生育一子方某甲,2012年4月7日生育一女方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方某甲及方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一份等证据在卷,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要本着对家庭、对子女、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互相帮扶,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婚姻关系。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刘克喜人民陪审员 杨德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