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88年7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人,初中文化,无职业,现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杜某某,女,生于1988年2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苟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