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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二毛、张建萍、聂继红、聂雅红与付军、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寿财险寿阳营销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毛,张建萍,聂继红,聂雅红,付军,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民初字第474号原告王二毛,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系死者聂福生之母。原告张建萍,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系死者聂福生之妻。原告聂继红,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系死者聂福生长女。原告聂雅红,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系死者聂福生次女。法定代理人张建萍,系原告聂继红、聂雅红之母,身份同上。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军,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系晋×××货车车主。委托代理人宋万金,男,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晋中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晋×××货车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李金旺,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向阳村西杨家庄小组。委托代理人张鹏飞,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该公司宿舍,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寿阳营销部)。负责人闫焕英,该公司经理。地址:山西省寿阳县桥东街39号。委托代理人马武斌,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二毛、张建萍、聂继红、聂雅红诉被告付军、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寿财险寿阳营销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萍(也是原告聂继红、聂雅红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帅、被告付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万金,被告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鹏飞、被告人寿财险寿阳营销部的委托代理人马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共同诉称:原告亲属聂福生系被告付军所雇佣的司机。2013年9月11日,聂福生受被告付军指派,驾驶被告付军实际所有的登记车主为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晋×××重型自卸货车从平头拉货至寿阳,车行至G307线489KM+984M处时,与停在路边的由张福海驾驶的晋×××(晋KX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聂福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本案经寿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张福海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福生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张福海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寿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寿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2014)寿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另查明,被告所有的晋×××重型自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丧葬费23203.50元,2、死亡赔偿金449120元(22456元/年×20年),3、被抚养人生活费27076.50元(母亲王二毛6017元/年×5年÷5人、长女聂继红6017元/年×2年÷2人、次女聂雅红6017元/年×5年÷2人),4、交通费400元,5、亲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1302元(62元/天×3人×7天),6、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551102元,核减另案赔偿四原告229154.3元,剩余321947.7元,原告自愿承担20%,主张80%的赔偿款即257558.16元,保险公司承担100000元,剩余的由被告付军和寿阳世捷开元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原告针对自己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寿公交认字(2013)第00016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3、四原告的户口本,4、证人张永星、李利忠、付军的证明材料,5、张建萍与死者的结婚证,6、寿阳县宗艾镇范村的证明,7、死者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居民死亡证明书。被告付军辩称:1、对交通事故过程和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2、本案适用雇员、雇主法律关系,被告付军为死者垫付37166元,且其车损15万元,死者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本案依据(2014)寿民初字第171号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被告付军针对自己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寿阳县宗艾镇范村村委会证明,2、最高院关于农村按城市标准计算的复函,3、山西省高院关于农村按城市标准计算条件的文章,4、最高院关于精神抚慰金的司法解释第10条,5、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6、证据规则第55条,7、最高院关于挂靠单位司法解释第3条,8、车辆融资租赁合同,9、融资车辆租赁合同,10、租赁条款,11、车辆确认合同,12、融资租赁车辆服务合同费用及其他条款、担保协议。被告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1、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肇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驾驶人员险、车上乘坐人员险)等相关保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进行赔偿。2、我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发生没有过错,且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我公司对其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对原告不构成侵权行为,故不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针对自己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保单,2、车辆投保险种确认单,3、客户情况调查表,4、提车单,5、人车合影登记表,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7、税收通用缴款书。人寿财险寿阳营销部辩称:1、肇事车在我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0万元并加保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被告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期限为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需提供相应的行车证、驾驶证,以核实保险责任,2、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非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与我公司没有法律关系,故我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需划分责任,原告损失在质证中发表意见,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被告人寿财险寿阳营销部针对自己主张提供的证据有:保险条款。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人寿财险寿阳营销部及被告付军、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6、7、8、9、10、11、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原告提交的有异议的证据,其质证意见是:1、对寿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判决的内容有异议,该判决中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有异议,死者实际每年只驾驶7个月,不是全年,其余时间均在农村居住和生活,依据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和镇政府的证明不能认定其为城镇居民,判决书没有认定受害人聂福生生前在向阳村居住,不能依据该判决书认定受害人聂福生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据现有证据重新认定,2、精神抚慰金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决定,5万元不合适,3、对张永星、李利忠等人的证明有异议,无李利忠此人,只有李忠,张永星证明中所述的事实不属实,付军所经营的车辆每年只工作7个月,不是全年,且死者生前一直在宗艾范村,对付军证明无异议,只证明在此期间(每年4月-10月)死者为付军工作,也不是每天都工作,4、对寿阳县宗艾镇范村证明真实性有异议,不能成为本案的依据,要求有关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否则该证据不可以被采信,同时对证人的身份关系进行核实,与原告是否存在利害关系,5、对原告提供的身份关系的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镇政府的盖章有异议。四原告对被告付军提交的证据2、3、4、5、6、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被告提交的有异议的证据,其质证意见是:1、村委会的证明不认可,其与之前出具的证明相矛盾,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2、对证据2-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最高院的复函只是说结合什么情形来确定标准,但是其并没有讲必须在什么情况下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对山西省高院的文章,其是理论分析,不是法律依据,对最高院关于精神抚慰金的司法解释第10条,过错程度只是考虑的因素之一,法院适用什么程序由法院自行决定,被告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付军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公司与被告付军是租赁关系,不是挂靠关系。被告人寿财险寿阳营销部对被告付军提交的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希望法庭核实。四原告对被告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除保单无异议外,其余证据因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人寿财险寿阳营销部、付军对被告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13时40分许,聂福生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付军的晋×××重型自卸货车,从平头方向到寿阳方向,行至G307线489KM+984M处,与停在路边的张福海驾驶的晋×××(晋KX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聂福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寿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寿公交认字(2013)第000165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聂福生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福海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四原告因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寿民初字第171号判决,认定死者聂福生的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标准计赔,共赔偿四原告229154.3元。四原告取得晋×××(晋KX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赔偿款后,因与被告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57558.16元,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本案事实。另查明:聂福生驾驶的晋×××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寿阳营销部投有车上人员险(限额10万元)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及保险范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建萍从寿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取被告付军垫付丧葬费15000元,付军为死者垫付寿衣费1200元、抢救费968元,共计17168元也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四原告及被告付军、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寿财险寿阳营销部均对寿公交认字(2013)第00016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且该证据来源合法,故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可作为被告赔偿原告的依据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丧葬费23203.50元、死亡赔偿金4491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076.50元、交通费400元、亲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130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告均对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判决认定受害人聂福生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有异议,被告付军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判决的不合理性,且该判决为生效判决并以履行,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均以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为准。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在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中已支付,不应重复主张,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对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被告均有异议,但此次事故造成原告亲属聂福生死亡,给原告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且在此次事故中,死者聂福生负主要责任,故对该项费用本院酌情支持30000元。综上,对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款项及数额确认如下:1、丧葬费22118元,2、死亡赔偿金408234元(20411.7元/年×20年),3、被抚养人生活费25047元(母亲王二毛5566.2元/年×5年÷5人,长女聂继红5566.2元/年×2年÷2人,次女聂雅红5566.2元/年×5年÷2人),4、亲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1302元(62元/天×3人×7天),5、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486701元。核减另案原告已取得赔偿229154.3元,剩余赔偿款257546.7元,被告人寿财险寿阳营销部作为晋×××重型自卸货车的承保单位,应在其承保的车上人员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100000元。不足部分157546.7元,因在此次事故中作为被告付军雇佣司机的死者聂福生未按规定安全驾驶且速度过快,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负主要责任,故聂福生应承担本案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即30%的赔偿费用47264.01元,被告付军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即70%的赔偿费用110282.69元。由于被告付军已支付四原告17168元,故被告付军应再赔偿四原告93114.69元。被告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晋×××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付军为租赁关系,不是挂靠关系,虽被告付军、人寿财险寿阳营销部对其证据无异议,原告无法核实其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其证据无法认定,故被告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债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王二毛、张建萍、聂继红、聂雅红100000元。二、被告付军赔偿原告王二毛、张建萍、聂继红、聂雅红93114.69元。三、被告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赔偿责任。上述第一、第二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四、驳回原告王二毛、张建萍、聂继红、聂雅红的其余诉讼请求。上列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1元,原告王二毛、张建萍、聂继红、聂雅红共同负担1318元,被告付军、寿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思芳 王思芳审 判 员 凌雪梅凌凌雪梅人民陪审员 马  爱  有马马爱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杰(校对人: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