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灯塔市第二建筑公司、上海劲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灯塔市第二建筑公司,上海劲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68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贾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杭,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灯塔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辽阳灯塔市。被告:上海劲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程丽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岫建混凝土公司)诉被告灯塔市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灯塔二建公司)、上海劲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劲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灯塔二建公司下属岫岩工程项目部签订一份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被告上海劲帕公司自愿做为购货方的付款担保人。原告按约定履行购货义务后,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混凝土款964345元,故原告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灯塔二建公司立即给付拖欠工程款964345元,同时赔偿违约金45000元,被告上海劲帕公司承担履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岫建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灯塔二建公司、上海劲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及交纳公告费用进行送达,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4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松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