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申字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朱云峰与葛礼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云峰,葛礼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申字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云峰,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葛礼萍,女,,汉族,1978年10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国建(系原告丈夫),男,汉族,1976年4月9日生。再审申请人朱云峰与被申请人葛礼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云峰不服该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朱云峰申请再审称:1、调解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2、案件事实并未清晰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被申请人葛礼萍向本院提交意见称:调解是在本案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双方自愿调解的,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该二、四、五项规定,均适用判决、裁定,而不适用于调解书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经查该案在审理中,双方系自愿调解,而且开庭笔录、协议书均由被告亲笔签名,被告无证据证明本案调解方式的选择、调解过程有违调解自愿的原则,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朱云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云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万晓萍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