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惠玲,女,系陈某之表妹。被告霍某,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霍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诉讼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