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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惠玲,女,系陈某之表妹。被告霍某,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霍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诉讼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