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赖勇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勇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平安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544号原告赖勇章,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委托代理人张培钰,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鲤湾路18号。法定代表人亢建华。第三人平安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静安广场。法定代表人徐光中。原告赖勇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第三人平安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认为,基于上述情况,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签收本裁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黄彩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雪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