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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毅与张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张艳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657号原告:刘毅,男。被告:张艳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诉被告张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毅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毅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