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孙中平与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平,梁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63号原告孙中平,汉族,住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梁志刚,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中平诉被告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中平已被告已清偿所有欠款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属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中平撤回对被告梁志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国添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