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左京遗与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京遗,陈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左京遗,湖北省人民政府接待办工作人员。被告陈胜,职业不详。原告左京遗诉被告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左京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左京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京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左京遗负担。审 判 长  张 愿人民陪审员  宋汉仙人民陪审员  周玲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