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左京遗与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京遗,陈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左京遗,湖北省人民政府接待办工作人员。被告陈胜,职业不详。原告左京遗诉被告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左京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左京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京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左京遗负担。审 判 长 张 愿人民陪审员 宋汉仙人民陪审员 周玲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