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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青岛宝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裕兴达工贸有限公司、尹正良、王俐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宝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裕兴达工贸有限公司,尹正良,王俐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宝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裕兴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尹正良,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王俐俐,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裕兴达工贸有限公司、尹正良、王俐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3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