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吉某甲、吉某乙与吉某乙、吉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甲,吉某乙,吉某丙,吉某丁,吉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96号原告:吉某甲,蚌埠建材三厂下岗职工。被告:吉某乙,凤阳县红心供销社退休职工。被告:吉某丙,凤阳县临淮二中退休教师。被告:吉某丁,凤阳县府城供销社职工。被告:吉某戊,凤阳县门台镇顾台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王安祥,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甲诉被告吉某乙、吉某丙、吉某丁、吉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吉某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吉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吉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