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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州街。被告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石闫路兴北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石闫路兴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贾某某名下座落于河北省正定县正定镇西北街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 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