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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河南省第五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河南省第五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709号原告刘某,男,回族,1953年1月8日出生。��告河南省第五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刘某与被告河南省第五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之兄刘某甲自1963年在被告处工作,于2012年9月28日因病去世。刘某甲父母早亡,无配偶,无子女,兄妹三人,大姐刘某乙于2007年去世,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原告是刘某甲抚恤金、丧葬费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但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领取抚恤金、丧葬费的请求,均被该公司拒绝。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仲裁,至今该仲裁院无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某之兄刘某甲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33101元。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将“河南省第五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列为被告,经查,无法核实该被���信息,被告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76元,全额退还原告刘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煜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广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