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郑曼古与缪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缪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180号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斌,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某甲。原告郑某甲诉被告缪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郑某甲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秀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