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旷甫仁与李小林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旷甫仁,李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旷甫仁,男,1953年7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小林,女,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旷甫仁与被执行人李小林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林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2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旻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