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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诉前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双林与被申请人韦小军、蒋明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双林,韦小军,蒋明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诉前保字第5号申请人蒋双林。被申请人韦小军。被申请人蒋明杉。申请人蒋双林因与被申请人韦小军、蒋明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韦小军名下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韦小军名下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易桂宁审 判 员  曾桂云代理审判员  李海萍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嘉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