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安明、陈筱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锡田,王安明,陈筱镜,朱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358号申请人陆锡田,男,1964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64********,汉族,住海安县城东镇开屏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徐敏,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安明。被执行人陈筱镜。被执行人朱美珍,系陈筱镜母亲。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高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其余暂时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暂无经济偿还能力,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执行。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XX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