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崔安民与重庆马速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安民,重庆马速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48号原告崔安民,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本区。被告重庆马速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含谷镇。法定代表人欧勇,职务总经理。原告崔安民诉被告重庆马速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崔安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开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元,由原告崔安民负担。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