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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崔安民与重庆马速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安民,重庆马速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48号原告崔安民,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本区。被告重庆马速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含谷镇。法定代表人欧勇,职务总经理。原告崔安民诉被告重庆马速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崔安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开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元,由原告崔安民负担。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