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淮北市杭淮绿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杭淮绿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康达尔(安徽)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95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杭淮绿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成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康达尔(安徽)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永东,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淮北市杭淮绿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康达尔(安徽)饲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深圳康达尔(安徽)饲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其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淮北市杭淮绿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康达尔(安徽)饲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艳峰审 判 员 张 贵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㈠不予受理;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㈢驳回起诉;㈣保全和先予执行;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㈥中止或者终结诉讼;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㈧中止或者终结执行;㈨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