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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秦天君与成都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成都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231号原告秦某某。被告成都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成都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成都荣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隋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象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