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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行初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力、马维多诉潢川县工伤保险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马某某,潢川县工伤保险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光行初字第00007-1号原告马力,男,汉族,1994年6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马淼,系原告马力的父亲。原告马某某,男,汉族,2005年1月21日生。法定代理人马淼,系原告马某某的父亲。被告:潢川县工伤保险所。法定代表人闻有为,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雷金柱,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力、马某某诉被告潢川县工伤保险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本院需等待有关机关答复关于此案关键问题的处理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旭珠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房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