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广西捷瑞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武鸣启行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捷瑞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武鸣启行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广西捷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燎原路白云小区一村1栋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潘小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柳军,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碧君,该公司职员。被告:广西武鸣启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城西郊宁武路10号。法定代表人:招朗盛,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广西捷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武鸣启行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捷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广西捷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