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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金贵与郑于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贵,郑于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330号原告:金贵。委托代理人:陈庆福,杭州市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于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贵诉被告郑于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贵于2015年4月29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于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金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