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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吴某甲,居民。被告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永斌,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某甲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被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永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31日(正月初三)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长女吴某乙、长子吴某丙。婚后原告在常熟打工,被告在家带小孩。2012年夏天,原告回家得知被告和本家一位叔辈乱伦,原、被告大吵一架,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已分居两年。被告行径有违伦理,应对婚姻破裂负全部责任。被告没有生活来源,无能力也不配抚养小孩,若由被告抚养小孩,对小孩成长也不利。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吴某乙、婚某由原告告抚养。被告蒋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感情基础好,且有两个小孩,长女吴某乙××××年××月××日生,长子吴某丙××××年××月××日生。2、婚后原、被告双方相处融洽,原告常年在外打工挣钱,被告在家含辛茹苦带小孩。3、两小孩一直在被告身边生活,难舍难分,一旦原被告离婚,势必会造成对两小孩的伤害,如果原、被告离婚,对小孩是灾难性的打击,任何人都不愿看到这种后果。4、原告此次提出离婚,被告认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有人常对被告讲,原告在外与其他异性接触频繁,但丝毫没有影响被告对原告的感情,被告希望原告承担起丈夫的职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正月初三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女孩吴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吴某丙。××××年××月××日,原、被告在响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春节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吴某乙、吴某丙均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被告生育女孩吴某乙、男某,且吴某乙、吴某丙目前跟随被告蒋某生活,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原告吴某甲抚养男孩吴某丙、被告蒋某抚养女孩吴某乙更为适宜,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蒋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吴某乙随被告蒋某生活,婚某随原告吴某甲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开红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