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执字第0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家旺与庐江县靓亿蝶服饰有限公司、洪光圣、庐江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旺,庐江县靓亿蝶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洪光圣,庐江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0001-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旺,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西路20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7509231332。被执行人:庐江县靓亿蝶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010314-2。法定代表人:洪文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洪光圣,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矾山镇双庙村土岭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510245816。被执行人:庐江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与军二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孙茂锁,该中心主任。保证人:张清,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巢湖中路401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206010017。本院在执行张家旺与庐江县靓亿蝶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洪光圣、庐江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庐江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不能履行(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26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保证人张清于2014年4月16日自愿为被执行人庐江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供保证。现申请人与保证人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保证人张清银行存款3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