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唐世黑与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砀山县唐寨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黑,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砀山县唐寨镇卫生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76号原告:唐世黑,男,194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振海,该镇书记。委托代理人:车进才,砀山县唐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砀山县唐寨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夏高培,该院院长。原告唐世黑与被告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唐寨政府)、砀山县唐寨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唐寨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新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世黑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庆义、被告唐寨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车进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寨卫生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世黑诉称:1996年10月份经砀山县唐寨镇镇委、唐寨政府与砀山县卫生局、唐寨卫生院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唐寨政府出资100000元,唐寨卫生院出资200000元,新建唐寨卫生院门诊大楼,并以300000元的总价格发包给唐世黑承建。唐世黑按期保质保量于1997年3月份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唐寨卫生院使用。后经唐世黑多次催要,唐寨卫生院先后分期分批将200000元支付给唐世黑,但唐寨政府应出资的工程款一再推托。期间经唐世黑与唐寨政府协商,唐寨政府将唐世黑在唐寨镇基金会的借款30000元折抵工程款30000元,另将唐寨政府30000元债权转给唐世黑,下欠40000元工程款唐寨政府推托至今。多年来唐世黑不断催要,并于2006年就此案起诉到法院,后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现唐世黑再次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唐寨政府支付唐世黑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7年3月份至付清工程款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2、由唐寨政府承担诉讼费用。唐寨政府辩称:一、唐世黑所诉与事实不符。1996年建唐寨镇卫生院门诊大楼,唐寨政府出资100000元无事实依据。二、唐世黑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关于唐世黑提供的唐寨政府将唐世黑在唐寨镇基金会借款30000元折抵工程款30000元,另将唐寨政府30000元债权转给原告,下欠40000元工程款唐寨政府推诿至今的证据有瑕疵。事实是唐世黑在唐寨政府基金会贷款60000元至今未还,唐寨政府无人办理折抵工程款30000元给唐世黑,唐寨政府不能承担建唐寨镇卫生院门诊大楼的工程款。2006年唐世黑将该案起诉到砀山县人民法院,因无证据而申请撤诉,至今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唐世黑已丧失诉讼权,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唐寨卫生院辩称:唐寨卫生院与唐世黑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根据唐寨政府的答辩状及唐寨政府文件唐政(2010)55号文件调查情况说明,唐寨卫生院原院长孟庆荣说唐寨卫生院1996年建门诊楼医院负担200000元已全部付清工程队。2001年唐寨卫生院给镇政府打的报告说明中,唐寨卫生院及卫生局1999年以前负担的200000元全部付清建筑队。唐寨政府是否拖欠建筑队工程款,因时间较久,唐寨卫生院更换多任院长,无交接记录无法说明。综上,应驳回唐世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份经砀山县唐寨镇镇委、唐寨政府与砀山县卫生局、唐寨卫生院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唐寨政府出资100000元,唐寨卫生院出资200000元,新建唐寨卫生院门诊大楼,并以300000元的总价格发包给唐世黑承建。唐世黑于1997年3月份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唐寨卫生院使用。后经唐世黑多次催要,唐寨卫生院先后分期分批将200000元支付给唐世黑,但唐寨政府应出资的工程款一再推托。2001年1月16日唐寨卫生院给唐寨政府的报告中表明:唐寨政府尚欠唐世黑工程款100000元,在该报告中有当时的唐寨政府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经唐世黑与唐寨政府协商,唐寨政府将唐世黑在唐寨镇基金会的借款30000元折抵工程款30000元,另将唐寨政府30000元债权转给唐世黑,下欠40000元工程款唐寨政府推托至今。多年来唐世黑不断催要,唐寨政府一直未还。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唐寨政府拖欠唐世黑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唐寨政府应予偿还。对唐世黑请求支付欠款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因此,利息应从唐世黑主张其权利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为宜。对唐世黑诉求唐寨卫生院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唐寨政府提出其不欠唐世黑工程款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唐世黑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唐世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砀山县唐寨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新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