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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董福柱与金振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福柱,金振善,隋兆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董福柱。被告金振善。第三人隋兆排,1954年农历1月8日出生。身份证丢失未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福柱诉被告金振善、第三人隋召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福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华 来源: